填写家庭地址收货,CISG是否不适用?|万邦决
万邦法律
公众号ID:wonbanglaw
全文共853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本文首发于万邦法®律
“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正在进行,分享案例一则。该案例涉及当事人以填写收货地址为家庭住址,主张购买货物为家庭使用目的,构成CISGS适用例外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原告杨建兵在加拿大通过网络与被告华禹公司的销售人员微信聊天洽谈购买农机具业务。杨建兵购买了华禹公司生产的农机设备一宗,运往加拿大。农机设备连同原告淘宝购买的其他货物由境内货代公司从青岛报关走海运出口,报关单显示贸易成交方式为FOB。货物到达加拿大后因检疫原因无法清关被退运香港拍卖。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华禹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
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其告知被告的收货地址是加拿大家庭地址,所购设备用于家庭农场使用。根据CISG第二条规定,供私人、家庭或家人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不适用CISG。本案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转移含义,卖方未完成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可解除合同。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机械设备金额较大,用于其个人在加拿大承包的数百亩土地,显然是为了经营需要,而不是像购买牙刷牙膏等家庭生活需要。CISG第二条排除的是向消费者出售的情形,本案属于经营目的,可适用CISG。原告主张双方交易方式为“门到门”,不属于国际贸易术语类型,不能成立。
法院裁判
原告收货地址虽为家庭地址,但本案采购大宗农机设备目的不仅仅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系用于自家农场生产和经营所需,具有商业目的,不符合CISG规定的“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规定,不能排除CISG适用。根据FOB贸易术语规则,货交承运人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文书索引
(2021)鲁14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评析
1、根据检索,本案似为中国法院唯一一例涉及CISG公约第二条(a)款理解的案例。该案例裁判观点表明,排除公约适用的“个人、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针对的是消费目的而采购货物,如货物用于家庭经营则构成商业目的,仍适用CISG。
2、该案例情景表明跨境线上交易亦存在适用CISG的空间,尽管一方当事人为个人而非公司。
【万邦决】编辑:James He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版 权 声 明:
万邦法律原创作品,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申请转载敬请联系文末编辑,或者邮箱
305791998@qq.com。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想了解全球法律资讯、动态、案例,请扫码关注“万邦法律”。